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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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7-05-31 11:2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从严管理,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标准四年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四条  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主管全校普通本科教育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首页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统一安排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应当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按学校关于学生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选课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手册》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完成学习。新生第一学期课程为必选课程,各教学院(部)教务管理人员统一为学生指导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开课两周内调整本人所选课程,两周后一经确认选定的课程不能退选。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分制课程和其它环节的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三天或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按各教学院(部)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各教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外出实习期间,因故必须请假时,由带队老师批准,一周以上者需经教学院(部)批准。经批准的请假手续留教学院(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每周将考勤情况报送教学院(部),教学院(部)按月统计,并报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存档备查。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持有效考试证件,自觉遵守学校考核纪律,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学生因故申请缓考,须在课程考试前到所属教学院(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各教学院(部)负责审核批准,各教学院(部)按课程归口在课程考试前通知课程组老师。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留存。

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由各教学院(部)负责安排,公共课、基础课缓考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与有关院(部)联系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下达一年后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评定

(一)凡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评分比例为:平时成绩占20%、期中成绩占20%(其中: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10%,期中成绩10%)、期末成绩占60%;未组织期中考试的课程,其评分比例为: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其中: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10%,期末成绩70%)。必修课程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旷课(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缺交作业量达1/3的,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并通知学生所在院(部),并报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通过网络查询该课程的成绩。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同意后,由教学质量管理科会同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课程绩点是评价学生课程成绩高低的指标之一,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为

课程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课程五级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4

优  秀

4

85-89

3.6

良  好

3.4

80-84

3.2

75-79

2.8

中  等

2.7

70-74

2.3

65-69

1.8

及  格

1.5

60-64

1.3

<60

0

不及格

0

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科学、综合评价学生成绩质量高低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第五章  重修、免修与辅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如果该课程是必修课,必须重修;如果是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规定,选修其他的选修课。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重修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学生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虽然合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择该门课程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最后一次重修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可以免听课而参加考核;对自学能力较强,在此前几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 以上(含3.2)者,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可以申请课程免听,但每学期最多申请两门。申请程序为: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免听自学申请表》,提出免听课的充分理由,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学院审核、批准,才能免听课而参加考试,获得的学分有效。

重修课的开设实行插班重修的办法,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坚持全部上课,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院同意,可以部分免听或免听,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教学计划中第六学期、第七学期的课程未获得学分的可以单独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四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由课程所在学院认定,写出书面材料,报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的学生人数较多,由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与有关教学院(部)协商,实行滚动开课,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已取得学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8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修满第二专业课程25及以上学分的,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本科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四)根据就业形式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学校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生各科成绩总评在班级中位于前60%的,理工科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的不同专业之间申请互转;文科(除英语专业控制转入外)可以在其他文科类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六)学生各科成绩总评为班级前30%的,可以在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备的材料。

(一)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因有特长要求转专业者,须有省级以上发表的作品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或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因病要求转专业,应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和班级成绩排名表,同时,因专业性质的不同要提供转入某些专业必须通过的该专业主要基础课考核的成绩。

(四)提供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缴费清单。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学生应在学期的结束前三周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教学院(部)初审,符合条件后推荐到转入教学院(部),经转入教学院(部)考核同意后,报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休学期间、学业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

(二)“专升本”的学生。

(三)对口生转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四)本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首页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首页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首页,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首页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首页。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六周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二)学生休学须向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第三十七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学院(部)签署意见,报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本人或家属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签署意见报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  

第四十条  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对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发布通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所获得总学分大于或等于10,但小于15,且平均绩点小于1,予以学业告诫。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所获得总学分小于10,予以退学警告。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告诫次数连续达到三次的;

(二)退学警告次数连续达到两次的;

(三)告诫次数达到两次、退学警告次数达到一次,且三次连续发生的;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四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作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对受到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通过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后,通知书原本送回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教学院(部)提出、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首页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决定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校内公告,公告时间一周。

(三)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无异议的,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因疾病不愿或不能自行离校的,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及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入学后,第四学年结束时,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完成学业的,将自动编入下一年入学的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获得除毕业论文(设计)外的本专业毕业所需要的所有课程学分,并且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业,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者,并且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按学校相关程序,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六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安徽信息科技中等专业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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